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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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百色宇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百色宇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595.2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当月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合同约定交纳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百色宇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8-23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