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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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利息8694.75元(计至2015年3月6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对处置被告***、梁丽媚用作借款的抵押物梧州市西堤三路11号xx单元xx房的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及本案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593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