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偿还牡丹信用卡透支本金475.73元,利息71.16元,滞纳金116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6月26日,滞纳金暂计至2015年6月19日,此后按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计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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