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河东支行偿还金穗信用卡透支本金6956.07元、滞纳金408.35元、利息3178.48元、其他费用116元(计至2015年6月29日,之后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以本金6956.07元为基数并按双方所签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另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66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