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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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正南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梧州市雷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梧州市雷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梧州市正南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109594.05元; 二、被告梧州市雷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梧州市正南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从2016年1月11日起以欠款额109594.05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24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梧州市雷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