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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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从2015年3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逾期利息32120元,上述本息合计152120元,并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12万元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计5500元,由***负担4338元,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3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