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望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借款本金155000元及利息(月利率1分,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以20000元为基数,自215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19 |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