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玉门市鑫华运鹏翔大件吊装运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航天金岗重工有限公司
内蒙古国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玉门市鑫华运鹏翔大件吊装运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航天金岗重工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航天金岗重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内蒙古航天金岗重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玉门市鑫华运鹏翔大件吊装运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压车费145340元、二次倒运费59190元,共计204530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玉门市鑫华运鹏翔大件吊装运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776元,由内蒙古航天金岗重工有限公司承担7868元,玉门市鑫华运鹏翔大件吊装运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87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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