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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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纳雍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525执1940号 颜某远、黄某: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你缴纳罚金、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依据(2019)黔0525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8月30日执行完毕。被执行人颜某远、黄某分别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执行人共同退赔被害人吴祥艳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现被执行人颜某远、黄某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颜某远、黄某缴纳罚金一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8-30 |
发布日期 | 2021-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