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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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0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6163.58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三、原告***退还被告***32948.7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四、被告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不另行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4189元,减半收取计2094.50元,由原告***负担314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837.50元,被告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943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原告***支出的鉴定费2600元,由被告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由被告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直接交付原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支出的重新鉴定费247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970元,因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已预交,故由原告将应负担的500元直接交付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均与上述判决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