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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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石台县新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给付理赔款14867.1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给付理赔款18530.7元; 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负担142元、由人寿公司负担177元(该款已由人保公司垫付,人保公司同意其垫付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人寿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各自应负担的部分支付给人保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