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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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昂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403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甘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山东昂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79711411T。住所地:枣庄高新区长白山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赞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璐与被执行人山东昂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鲁0403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山东昂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2020)鲁0403执2179号案件中的车位、车库拍卖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甘璐,并收取了相应的执行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申请人申请的本院(2020)鲁0403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6-2 |
发布日期 | 2021-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