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芜湖市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芜湖市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蚌埠浩然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给付货款899930.7元及利息(以899930.7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偿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蚌埠浩然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99元,减半收取6449.5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芜湖市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8-17
发布日期 20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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