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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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大田新天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正业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宁夏军区农副业基地与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大田新天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签订的《鱼湖使用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大田新天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兰州军区房地产管理局银川房地产管理处返还陈家圈的渔湖(3个池)、房间7间(3间砖混、4间彩钢)、北侧场地及添附; 三、第三人(反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夏军区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大田新天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因合同提前解除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25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兰州军区房地产管理局银川房地产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大田新天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宁夏大田新天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825元,由第三人(反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夏军区保障局负担;鉴定费8000元,由第三人(反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夏军区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