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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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沿河县海红建筑设备租赁站 贵州沿河挚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沿河县海红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贵州沿河挚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16日所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于2021年5月24日解除; 二、被告贵州沿河挚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给付原告沿河县海红建筑设备租赁站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租金、维修费、上下车费166265.77元(已支付押金50000元已扣除); 三、被告贵州沿河挚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沿河县海红建筑设备租赁站增高接头616套(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逾期不能退还部分,则按10元/套的标准进行赔偿并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0.03元/套/天)从2021年4月1日起计付租金(使用费)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被告贵州沿河挚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沿河县海红建筑设备租赁站违约金16626.58元; 五、被告贵州沿河挚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沿河县海红建筑设备租赁站因起诉本案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 六、被告***、***、***对上述第二、三、四、五项确定的债务与被告贵州沿河挚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道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沿河县海红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18.2元,由被告贵州沿河挚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案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7-5 |
| 发布日期 | 2021-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