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金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堂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堂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136.333333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宁夏金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中堂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宁夏金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堂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96110元,由被告中堂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金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42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8-8-30 |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