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签订的《绿城·房屋订购单》;

二、被告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房款319,257元;

三、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欠付款项319,257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起向原告***赔偿房屋装修损失14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492,113.86元,核定给付金额459,257元,占诉讼标的的93.32%,案件受理费4,340.85元(原告已预交),由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3.32%即4,050.88元,由***负担6.68%,即289.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8-10
发布日期 20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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