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签订的《绿城·房屋订购单》; 二、被告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房款319,257元; 三、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欠付款项319,257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起向原告***赔偿房屋装修损失14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492,113.86元,核定给付金额459,257元,占诉讼标的的93.32%,案件受理费4,340.85元(原告已预交),由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3.32%即4,050.88元,由***负担6.68%,即289.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10 |
发布日期 | 2021-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