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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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聚莘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9)晋0702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山西聚莘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签订的《米加U天地4号楼延期交房补偿办法》; 三、山西聚莘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43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5元,合计217.5元,由***负担21.5元,由山西聚莘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