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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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538198.76元,支付截至2021年1月25日的利息7817.59元、罚息137.71元及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538198.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15%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律师代理费4000元。 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就上述第一、二项款对被告***、***名下位于东营市东营区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9)东营市不动产权第0××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1元,减半收取计466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6 |
发布日期 | 2021-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