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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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488301.94元并支付利息2471.11元、复利79.93元(计算至2020年9月2日)及自2020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488301.94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555%计算); 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就上述第一项款项对被告***名下位于东营市东营区【权证号:鲁(2019)东营市不动产权第0××2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3元,减半收取计4331.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1 |
发布日期 | 2021-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