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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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镇江安林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司解散纠纷 |
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镇江安林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全部预交),由被告镇江安林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被告镇江安林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账户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镇江新区支行营业部;账号:62×××69)。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