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玖鼎慧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玖鼎慧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4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于2021年3月3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玖鼎慧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94037.61元; 三、被告北京玖鼎慧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5日违约金104544元及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394037.6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87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玖鼎慧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6-2 |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