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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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渝北区神木家具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渝北区神木家具经营部货款78385元、设计费3000元、使用费5162.14元,合计86547.1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渝北区神木家具经营部资金占用损失(以86547.14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原告渝北区神木家具经营部有权对被告***名下房屋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渝北区神木家具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6.14元,减半收取1238.07元,由原告渝北区神木家具经营部负担256.23元,被告***负担981.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2 |
发布日期 | 2021-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