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市凯宏苗木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昌吉市凯宏苗木专业合作社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59,445元,给付逾期利息93,209.5元(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息24%计算利息为76,457.5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30日,按照年息15.4%计算利息为16,752元); 二、被告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昌吉市凯宏苗木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依法被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的上述借款本金部分按40%、30%、30%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3元,减半收取计5,257元,由原告***负担146元,被告***、昌吉市凯宏苗木专业合作社负担5,1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8-12 |
| 发布日期 | 2021-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