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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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康宁药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云南康宁药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8%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本金清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被告云南康宁药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南康宁药业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