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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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锦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2628执211号 锦屏县锦黎车行、杨宏钊: 申请执行人锦屏县锦黎车行与杨宏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28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锦屏县锦黎车行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杨宏钊应支付锦屏县锦黎车行货款5980元及违约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5元。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杨宏钊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宏钊共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980元及违约利息945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人在得到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其余的利息。至此,申请人的申请事由已执行完毕。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8-9 |
发布日期 | 2021-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