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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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盱眙县穆店乡郑帅家电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盱眙县穆店乡郑帅家电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255062号、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盱眙县穆店乡郑帅家电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合理维权费用合计3万元; 三、驳回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0元,由被告盱眙县穆店乡郑帅家电经营部负担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7-27 |
发布日期 | 202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