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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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滕州市恒升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华强精密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龙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中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龙泉支行借款本金4750000元; 二、被告山东中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向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龙泉支行支付利息及逾期罚息(1、截至2019年7月4日尚欠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龙泉支行利息194512.27元;2、自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7月26日利息,应以47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5%的标准计算;3、逾期利息应以47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5%再上浮40%的标准,自2019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龙泉支行对被告山东中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所有的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龙泉支行在被告山东中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被告山东华强精密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恒升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中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向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龙泉支行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山东华强精密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恒升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中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一至五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中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山东华强精密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恒升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2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