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其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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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在以下银行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中国工商银行广安市城南支行账户23×××08、中国建设银行广安金安大道支行账户62×××-1、中国建设银行贵阳京瑞支行账户62×××-1、中国银行广安分行账户11×××49、中国银行广安分行账户11×××56、民生银行重庆分行账户11×××64; 二、对被申请人四川广安世纪宏地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以下房产予以查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176号1幢2、3层(产权证号20××56)、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176号1幢1、2层(产权证号20××20)、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二段(产权证号176号00128991)、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176号1幢负一层(产权证号20××19)、广安市广安区莲花南路1号5幢301室(产权证号20××64)、广安市广安区莲花南路1号2幢3单元203室(产权证号20××44)、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247号(产权证号20××47)、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235号(产权证号00××87)、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211号(产权证号20××59)、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225号(产权证号00××85)、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245号(产权证号20××35)、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213号(产权证号20××15)、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227号(产权证号20××52)、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233号(产权证号20××76)、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243号(产权证号20××4X)、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217号(产权证号00××84)、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215号(产权证号20××27)、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279号(产权证号20××6X)、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263号(产权证号20××71)、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265号(产权证号20××95)、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229号(产权证号20××88)、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249号(产权证号20××07)、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257号(产权证号20××90)、广安市广安区莲花南路33号(产权证号00××82)、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207号(产权证号20××61)、广安市广安区莲花南路31号(产权证号00××90)、广安市广安区莲花南路25号(产权证号20××85)、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253号(产权证号00××89)、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203号(产权证号00××88)、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273号(产权证号20××46)、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277号(产权证号20××73)、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271号(产权证号20××09)、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275号(产权证号20××38)、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281号(产权证号20××26)、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261号(产权证号20××02)、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267号(产权证号20××14)、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269号(产权证号20××77)、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251号(产权证号00××86)、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259号(产权证号20××65); 三、对被申请人黔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以下银行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毕节黔西支行账户24×××43、中国建设银行黔西支行账户52×××61-1、中国建设银行黔西支行账户52×××23-1、中国建设银行黔西支行账户52×××55-1; 四、对被申请人***在以下银行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中国工商银行广安市分行账户23×××75、中国建设银行广安金安大道支行账户52×××-1、中国建设银行广安金安大道支行账户52×××-9、中国建设银行广安金安大道支行账户52×××-2、中国建设银行广安金安大道支行账户52×××-1、中国建设银行广安金安大道支行账户36×××73-0-0、中国银行广安世茂支行账户12×××83、光大银行三亚分行账户78×××57、光大银行三亚分行账户78×××40、光大银行三亚分行账户78×××69、光大银行三亚分行账户78×××49、邮政银行广安金安大道营业所账户62×××61、邮政银行广安金安大道营业所账户60×××18。 以上保全财产的金额合计以5000万元为限,其中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四川华蓥山广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