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焦作金润商砼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焦作金润商砼有限公司货款6,247,450.9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1日,为1,149,207.41元,具体详见附件)。

二、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焦作金润商砼有限公司保险费17,400元、律师费105,000元,共计122,400元。

三、驳回原告焦作金润商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32元,减半收取计38,26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3,266元,由原告焦作金润商砼有限公司负担8,087元,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179元;均已由原告焦作金润商砼有限公司垫付,待履行义务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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