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临沂鼎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临沂大成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临沂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临沂鼎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签订的《新新佳苑代理服务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临沂鼎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临沂大成置业有限公司房款129901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临沂大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临沂鼎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佣金29901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临沂大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被告(反诉原告)临沂鼎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 上述第二项与第三、第四项所判款项相互折抵。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临沂大成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临沂鼎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3元,反诉费2998元,合计726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临沂大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998元,被告(反诉原告)临沂鼎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42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