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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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损失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8月31日至2020年3月31日为81395.75元,从2020年4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按月利率13.05‰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4元,减半收取917元,由被告***负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5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