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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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固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授信合同》和《个人授信额度借款支用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0,000元及约定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19年3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已付利息予以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9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