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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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普利泰克环保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周口思源置业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商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普利泰克环保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000元及利息6362846.19元,本息共计34362846.19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月15日,2021年1月15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周口思源置业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商水县,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614元,由被告河南普利泰克环保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周口思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5 |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