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1-09-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豫1623民初4487号

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商水县阳城大道1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楠,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X15228251L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48135.18元,本息共计88135.18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21日,2021年6月22日至还清之日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利息计算方式:2013年10月29日至2014年10月29日,合同期内利息按9.3‰计算,逾期利息按13.95‰计算);、二、依法判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9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4万元整,期限12个月,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止,合同约定月利率9.3‰,逾期月利率13.95‰。该笔借款由被告***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该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愿意分期还款。

被告***辩称,***没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定于2021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万元、下余利息3万元分3年还清,于每年8月31日前偿还1万元;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按本息合计88135.18元的标的申请强制执行;

三、其他概无纠缠。

案件受理费1001元、保全费901元,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以上协议经当事人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2021-8-20
发布日期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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