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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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8000元及利息(以13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偿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前预交二审诉讼费3100元(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70,开户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4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