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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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在本案征收土地补偿费152867.57元中各自享有13897.05元的份额,共计55588.2元。因该款项已由被告***所领取,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给付每人13897.05元的义务,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第三人***在本案征收土地补偿费152867.57元中享有13897.05元的份额,因该款项已由被告***所领取,故被告***应当向第三人***承担13897.05元的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负担675元,原告***、***、***、***负担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6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