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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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临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临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168.03元及其利息6925.84元(截止2021年4月30日的利息);2021年4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1.71%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3元,减半收取486.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31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