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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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镇市鸿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0)辽0782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部分; 二、撤销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0)辽0782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被上诉人北镇市鸿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投资款人民币1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7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予以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9-8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