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红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鲁方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东营鲁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15378934.51元及工程进度款逾期利息1835607元以及自2019年4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工程进度款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5378934.5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 二、驳回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东营鲁方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394元,减半收取141197元,由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8932元,由东营鲁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226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2760元,减半收取31380元,由东营鲁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