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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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8月2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6350.58元、利息12149.58元、罚息1482.88元(截至2020年9月25日,自2020年9月26日起的利息、罚息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9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9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