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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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益机械租赁(济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益机械租赁(济南)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5344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益机械租赁(济南)有限公司支付手柄赔偿408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益机械租赁(济南)有限公司合同支付违约金(以5344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 四、驳回原告中益机械租赁(济南)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计619元,保全费72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3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