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联四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方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济南卫士消防安全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联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临沂方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金损失5583.84万元; 二、被告山东联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临沂方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5583.8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临沂方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423元,由原告临沂方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3039元,被告山东联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2384元。鉴定费390000元,由原告临沂方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81900元,被告山东联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8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临沂方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50元,被告山东联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27 |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