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纠纷一审2019民初3767号英特卡斯特与山东林强公司案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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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峨嵋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林强英特卡斯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英特卡斯特耐火材料和冶金辅助材料股份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司解散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英特卡斯特耐火材料和冶金辅助材料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人民币,由原告英特卡斯特耐火材料和冶金辅助材料股份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英特卡斯特耐火材料和冶金辅助材料股份公司、第三人琨廷?泰勒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山东林强英特卡斯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南新峨嵋实业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