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报告(上网稿)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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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03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民终1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贾某某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贾某某归还借款4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654元由被执行人贾某某负担。本院依法受理。 原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已实现债权19477.34元。本次恢复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贾某某工资账户及住房公积金账户,扣除执行费654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已实现债权30822.66元,利息部分本院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贾某某工资账户。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本金部分已全部受偿,申请人同意本次恢复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503执恢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3月16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3-16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