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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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金铂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邵阳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 邵阳市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邵阳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848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4585元(违约金已计算至2020年10月4日止,自2020年10月5日起,以逾期未付货款84885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顺延照计至货款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邵阳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944.7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共计3364.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30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