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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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牡丹江皇都盛世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与被告***于2010年10月22日签订的编号为2010年牡个金(房借)字第0685号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借款本金90164.03元,支付截止至2020年4月15日的利息2791.96元、本金罚息247.29元、利息罚息66.37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律师费5596元。 四、被告牡丹江皇都盛世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本息承担5%的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牡丹江皇都盛世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牡丹江皇都盛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24 |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