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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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景海苑建材有限公司 黔东南高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黔东南高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景海苑建材有限公司进度款229130.85元。 二、由被告黔东南高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景海苑建材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229130.8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42元,减半收取4321元,由被告承担2600元,原告承担1721元。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0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