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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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损失381544.73元,合计501544.73元; 二、由被告***赔偿给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345.90元; 三、因被告***已垫付110917.59元,故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支付给被告***98571.69元,支付给原告***402973.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9元,被告***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