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2020--终--4910-王江身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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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2020)鲁01民终4910号民事判决第十八页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三行“伤残费用106404元,剩余72095元由侵权人与受害人按一审确定的责任比例分担,翟浩军共计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72095元×70%=50466.5元。”补正为“伤残费用101970元,剩余76529元由侵权人与受害人按一审确定的责任比例分担,翟浩军共计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76529元×70%=53570.3元。”;第二十六行“21628.5元(72095×30%)”补正为“22958.7元(76529×30%)”。第十九页第二十一行“106404元”补正为“101970元”,第二十三行“50466.5元”补正为“53570.3元”,第二十五行“21628.5元”补正为“22958.7元”。 |
| 裁判日期 | 2020-9-16 |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